假貸款真詐騙-極多民眾受害


  「免保、免押證件、撥款迅速」消費貸款廣告,很可能是詐騙集團的陷阱。

  中央銀行指出:「消費性貸款87年度為5081億,88年度為5653億,若依去年度衡估,約佔主要金融機構放款總額的4.09%。」可見台灣消費性貸款所佔的比重有逐年增加的趨勢,加之經濟獨立時代的來臨,短期性的小額融資,以應各類消費所需此類貸款型態,應謂尋常。

  可悲的是,不法集團,利用急需用錢者的弱點,詐騙各種名目的手續費,使受害人雪上加霜,對象多為涉世未深之18歲學子,弱肉強食的手法,可謂不恥。

  受害民眾表示是先看到報紙求職資訊欄的分類廣告,因為廣告中所稱的手續簡便、撥款迅速,相當吸引人。連絡上這家公司之後,詐騙集團要求先匯貸款金額的3-4%到3個完全不同的戶頭中,名目是保險費、保證金及律師見證費,因為這是核貸的首要程序,所以受害民眾不疑有他,依言匯款。

  接下來,詐騙集團又要求民眾匯貸款金額的1成,做為第一期還款的預付款,理由則是怕民眾沒有償還能力;接下來,又要民眾付貸款金額3成的履約款,至此,受害民眾通常已無力再支付,若要求解約,詐騙集團會要求再付2.5%的解約手續費。換言之,民眾若貸款100萬元,往往已先繳付了10至12萬元,但最後,這家公司卻杳無音訊。

  警方指出:「半年來服務處接獲近十件投訴,信貸詐騙手法如出一轍,且年齡層有下降趨勢,同時透過各校老師非正式訪查了解,此類詐騙集團,並無收斂,受害廣度逐步加深,由於金額不高,未引起社會重視,已呈隱性之社會問題,治安單位不能袖手旁觀。」

  警方表示:「依信貸詐騙之流動性陷阱分析,業者強調10-150萬或360萬以下的借貸,免保、免押證件,15分鐘迅速撥款、利息12%,18歲可貸的優厚條件,是符合當今X及Y世代新新人類借貸需求,輔以保證金、保險費、見證費、頭期款、手續費等名目之詐騙,使受害人平均損失借貸金額一成以上的損失。」

  警方進一步表示:「若以去年10月及今年三月的主要平面媒體每天平均10則以上的分類信貸廣告,加之以銀行名義,非地下錢莊的用字,是消除需求者戒心的手法,犯罪黑數應該不止於刑事警察局所謂的每年二、三十件的報案統計,若以信貸需求4%的比例-衡諸於需求人口(1500萬人),台灣約有60萬人需要信貸,若以一成受害人計,每人受害金額10000元計,6億的潛在受害金額是可以概估的,主管單位應共謀對策。」

我們的主張:

一、相關單位選前不應有偵查假期:據八十五年法務部之報告顯示:八十五年總統大選前1、2月移送偵查之經濟犯罪案件共計189件,平均每月95件,犯罪金額共38億元,平均每月19億,僅佔85全年度經濟犯罪移送案件之6.7%,總犯罪金額之1.4%,遠較平均值:118件/月,115億/月,低出甚多,顯示總統大選前全國相關單位皆全力投入選戰,分身乏術,導致不肖人士有機可趁,有關單位不應有假期的心態。

二、警政單位應組專案小組徹底追擊:俗謂:「姑息足以養奸,縱容將使作大」,任何隱性的社會問題,均有可能加重對社會的破壞,法律有責任保護弱者,防杜不法滋生。

三、平面媒體應有協助調查及確認刊載者身份的道德義務:平面媒體其影響無遠弗屆,凡因分類廣告刊載而受害民眾,媒體有義務協助調查,以免公器受污染及利用。

四、新聞局不能置身事外:根據本研究室統計3月1日兩大報載,同類型之分類廣告即高達47篇,卻無法可管,民眾之處境堪憂;除新聞自由不得立法侵犯外,有關分類廣告,事涉人民權利者,新聞局有權立法規制,降低對民眾的不法侵害。

五、消保法應有「信用消費者保護法專章」;除正式規範民間借貸行為於各媒體刊載之公信外,同時對借貸雙方有明確的權利與義務規範,確保雙方合理權益。

六、政府應興辦併落實60萬內的小額信貸:國內各銀行於信用放款過於保守,致短期需求者借貸無門,只有冒險嘗試,只要供給面均足,地下錢莊,信貸詐騙,將無生存空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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